黑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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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盛晨原 时间:2022-07-03 浏览次数: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精神,深化我省产教融合发展,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提升人力资源质量,扩大就业创业范围,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服务需求、优化结构,校企协同、合作育人原则,深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改革,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我省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促进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特色化发展,加快“双一流”高校和学科、省级职业教育示范“专业+实训基地”、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和产学研合作联盟建设。通过10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基本实现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全面推行,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完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贡献显著增强。

二、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

(三)强化产教融合规划引领。在制定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时,统筹优化教育和产业结构,将促进产教融合作为重要内容,将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我省建设“六个强省”、打好“三大攻坚战”等目标任务,明确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谋划扶持一批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四)科学规划职业教育院校布局。新增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主要向现代产业体系布局,通过调整、撤销、合并基本形成“一县一中职、一校一品牌”的中职学校办学格局。推动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成为县域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的开放平台,将服务网络延伸到社区、村庄、合作社、农场和企业,支持同类型、同层次职业学校进行实质性合并。加快高水平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和高水平专业建设,引导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布局、分类特色发展,建设一批契合区域发展需要的特色学校和专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各市县政府)。

(五)促进高等教育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抓好“五头五尾”、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加强高等院校与各市(地)、县(市、区)校地产学协同创新,全方位开展科技、人才和智力合作,支持校地、校企、校农共建产业学院、地方实体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和新型智库,加快建设一批应用技术产品研发、产业成果转化与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培训平台,为新型城镇化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提供科技人才支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科技厅,各市县政府)。

(六)推进高等教育与企业协同创新。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实施产、学、研深度发展战略联盟,围绕企业或产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联合研发,促进高校有产业化前景的成果在企业转移转化。支持高校建立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国资委、教育厅、科技厅)。

(七)统筹全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推进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双一流”高校改革发展,建立与产业结构和市场需求紧密衔接的学科体系。推动成果转化运用与老工业基地振兴、军民融合发展紧密结合,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强化实践教学和科研育人,完善以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培养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的产学结合培养模式,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为学生提供多样化成才路径(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

(八)建立健全对接我省现代产业体系的学科专业体系。围绕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三篇大文章,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进现代农业、装备制造、能源、食品加工等传统优势学科专业(群)改造升级,加速培育一批服务于绿色食品、煤化煤电、粮食和石油精深加工等产业的骨干学科专业(群),大力发展一批服务“大智移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石墨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学科专业(群),重点建设一批金融、物流、科技、信息服务、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学科专业(群),加快建设一批服务共享经济、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的学科专业(群)。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及新经济发展,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加快推进新工科建设,全面提升服务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九)实施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在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设立一批紧缺人才培养基地,重点支持燃气轮机、网络安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事关国家战略和国家安全的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培养一批我省现代农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优势矿产开采和深加工产业、高端石化、生物医药、新能源、交通运输等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鼓励支持毕业生在省内就业创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

(十)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改进专业设置机制,落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支持院校根据就业市场供求比例和就业质量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健全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持续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企业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布局分析报告。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新增研究生招生计划向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积极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的高校和学科倾斜,引导学校对设置雷同、初次就业率连续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专业及时调减、停止招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

三、强化企业人才培养培训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

(十一)拓宽企业参与办学渠道。鼓励企业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根据国家有关办学审批规定,对于依权属由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审批的,规范审批条件、优化审批程序、精简审批环节、缩减审批时限,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法增减审批条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十二)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鼓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共服务需求和国家政策规定,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土地划拨、落实税收优惠等方面对企业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给予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开展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企业以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职业学校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的有效路径(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十三)深化“引企入教”改革。支持、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专业规划、专业设置、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支持企业采取企校合作方式与院校合作开设专业,制定专业标准、培养方案,编写教材,研发教学辅助产品,以市场购买、落实税收优惠等方式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制定、课程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实习实训和考核评价。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联合设立一批产业学院、企业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实现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关键环节和全过程(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

(十四)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制定和完善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指导教师享有获得安全保障与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实施企校共建实训基地项目,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合作方式,支持行业领军、国有骨干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一批生产性实训基地。鼓励市(地)采取PPP模式建设公共性行业或区域性实训基地。鼓励企业独立或与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联合设立具有法人性质的经营性实习实训、实践基地。探索以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企业更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税务局、发改委、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

(十五)以企业为主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完善财政科技计划管理,高校、科研机构牵头申请的应用型、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原则上应有行业企业参与并制订成果转化方案。支持高等院校、技师学院、研究开发机构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专业和成果转化。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

(十六)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力度。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创新合作融资模式,对具有高成长性的企校合作创新成果和产业化优质项目,组织参加融资项目路演,与省内外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充分的洽谈交流,促进产业与资本对接与合作。深入挖掘有股权融资需求的高校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产业化项目,组织与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对接,加大投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省教育厅、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

(十七)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对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计入企业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

(十八)创新企业职业教育培训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购买服务、学徒培养等方式与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培训。支持企业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化解过剩产能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新录用职工岗前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

(十九)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实施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建设项目,引导世界500强、大型央企及区域、行业骨干企业牵头,与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共同组建现代农牧、农产品精深加工、高端装备、智能制造、对俄商贸等方面的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推进实体化运作,探索建立基于产权制度和利益共享机制的集团治理结构,合作开展技能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一体化培养,联合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技能传承与积累,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统筹森工、农垦的职业教育改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国资委、省工商联、省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和相关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

四、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二十)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基础教育。加强劳动教育,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通用技术课程,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开展“龙江大工匠”“龙江技术能手”进校园系列活动,支持学校聘请劳动模范和技能大师兼职授课。鼓励产业集中区和县域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类选修课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大型企业、产业园区周边试点建设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建立职业教育产业技术技能示范科普基地,鼓励职业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的实习车间、实训工厂向中小学开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省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

(二十一)推进产教协同育人。把产教融合作为基本办学理念贯穿到新时期职业学校工作的各层面、各环节,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制度,推进职业学校和企业联盟、与行业联合、同园区联结。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深化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探索实现招生与招工衔接、校企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校企生三方关系明晰的有效途径。确保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二十二)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支持高校、技师学院设立产业教授流动岗位,推动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人才、共建各类研发载体、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实施黑龙江省产教融合“双千计划”,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和企业人才到学校兼职任教常态化机制。探索符合职业教育和应用型高校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允许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推动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双师型”教师在企业工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完善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师实践制度,支持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市县政府)。

(二十三)完善考试招生配套改革。推进高等职业学校分类招考,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继续深化中高职贯通培养和“五年一贯制”、中职升本、专升本等培养模式,保留和深化上升学习通道。适当提高中职学校招生名额,提高高等院校招收职业教育毕业生的比例。依托“单独招生”制度,实施万名技能人才进校园项目,提高高等院校招收有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

(二十四)加快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制度,鼓励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逐步建立行业或企业参与学校管理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合作治理模式。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赋予一线教学科研机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自主权,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

(二十五)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打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支持校企共建共享数字化培训资源,推进“互联网+教育培训”发展。发挥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资源优势,面向一线劳动者,广泛开展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的各类培训。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合校企资源,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包。探索高等院校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允许和鼓励高等院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

五、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二十六)强化行业协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及其运行机制,支持行业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参与校企合作绩效评价,在人才需求预测、人才培养标准开发、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人才培养评价等方面自主开展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关市县政府)。

(二十七)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学校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积极培育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支持中介组织和服务型企业利用市场合作和产业分工,提供专业化服务,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形成稳定互惠的合作机制,实现供需更好地对接和资源更好地配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关市县政府)。

(二十八)打造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国家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汇聚各类供求信息,向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合作关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关市县政府)。

(二十九)健全社会第三方评价。以行业协会组织为主体,结合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构建产教融合的评价机构,对产教融合的目标选择、利益协同、过程评价和协同管理进行有效评价,协助政府建设产教融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作为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开展、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关市县政府)。

六、美化优化校园育人环境

(三十)加快建设美丽校园。加强院校后勤整改工作,支持院校多渠道筹集社会资本,切实提高后勤服务水平,改善师生学习生活条件。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坚持公益性服务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后勤餐饮等社会化项目,加强绿色校园建设,将生态环保、绿色节能、自律担当等理念等融入校园建设和后勤服务全过程,培养学生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持续夯实学校毒品预防教育阵地建设,确保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常态化开展,努力营造“校园无毒害,学生不吸毒”浓厚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厅,有关市县政府)。

(三十一)加强校园周边环境建设。支持学校引进企业,参与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校园文化、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推进优秀产业文化进教育、企业文化进校园、职业文化进课堂,提升学生生活品质,改善校园周边环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有关市县政府)。

七、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三十二)实施好产教融合发展重点项目。“十三五”期间,组织实施好纳入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的项目,支持45所中高等职业学校加强校企合作、共建共享技术技能实训设施;支持3所应用型本科高校加强产教融合实训环境、平台和载体建设;支持3所本科高等院校面向产业需求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建设;支持省级“双一流”高校加强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推进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

(三十三)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完善职业学校生均经费保障机制。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依法落实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扩大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办学经费自主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把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作为推动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对社会力量办教育落实财税政策。对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

(三十四)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将信贷资金投向产教融合项目,降低产教融合项目的融资成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产品,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配套金融服务,为产教融合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建设。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服务型企业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支持产教融合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及发行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各类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黑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财政厅)。

(三十五)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支持若干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城市、行业、企业争取纳入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鼓励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和企业建设评价,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十六)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与广东省等其他省市职业教育合作,共享区域产业教育资源,共建高端合作项目,促进共同发展。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专业认证,开发符合国情、国际开放的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和协同创新模式,培养国际化工程技术人才。支持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与国(境)外企业、高校建立合作共同体,联合培养人才。推进国际工程教育认证,引导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积极对接国际范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

八、组织实施

(三十七)强化工作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发改、教育、人社、财政、工信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强化监督指导,检查政策落实、监管措施、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地)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八)营造良好环境。做好政策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健全产教融合的试点、容错、奖励、推广机制,宣传推广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典型经验和合作成果。加快收入分配、企业用人制度及学校编制、教学科研管理等配套改革,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引导全社会形成理解支持产教融合、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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