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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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盛晨原 时间:2022-07-03 浏览次数:

各市(行署)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7日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研究团队建设,培养、稳定和引进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自然科学基金捐资或合作设立联合专项。
  第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公开公正、提倡竞争、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引导项目。
  基金项目类别可根据我省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一)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1.编制并发布年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2.组织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编报项目资金预算和结题验收;
  3.对基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审核并批复年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
  2.按计划拨付基金项目资金;
  3.对基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项目资金财政绩效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黑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制定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支持范围。
  第八条  基金项目通过依托单位组织实施。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可通过省科技厅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学研究管理机构和科学研究管理制度;
  (三)具备为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提供相应条件和服务的能力。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基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基金项目申请;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项目的实施,保证基金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为科技人员使用经费提供便利服务;
  (五)配合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部门对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结题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申请基金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行、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有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
  (二)需是基金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 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
  (三)曾主持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已通过结题验收,当年申请(含参加)基金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其中只能主持1项;
  (四)参与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申请不同类别基金项目除符合第十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
  1.研究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队伍,具有合理的专业、年龄和梯队结构,包括团队带头人1人,研究骨干不多于5人;
  2.团队带头人作为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
  3.研究骨干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其中50周岁以下者不低于研究骨干总数的五分之二;
  4.项目研究内容应突出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其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够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必须由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
  (三)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申请人年龄未满45周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企业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申请人年龄未满38周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五)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引导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采取网上申请、限额推荐的方式申报。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申请人通过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综合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提交的材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应当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自基金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方式包括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其中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引导项目采取网络评审方式。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两轮评审方式。网络评审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专家进行评审,有效评审意见应不少于3份。会议评审专家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客观公正、有一定名望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9人。会议评审采取现场或视频答辩方式。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态度,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研究经历、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对申请基金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对网络评审中专家评审意见分歧较大,但创新性强、可能产生原创性成果的基金项目(即非共识项目),可以进一步进行会议评审。提交会议评审的非共识项目不高于年度拟立项总数的5%。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基金项目资助计划,提交省财政厅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基金项目资助计划应适当考虑区域、单位和学科平衡,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艰苦边远地区科技人员。
  第十八条  在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人近亲属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金项目,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应当对拟资助基金项目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基金项目组织签订《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书)。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资助通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计划书填写,省科技厅应当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实施中,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其他类别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的;
  (二)因故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将终止基金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参与人的稳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距执行期满不足半年的基金项目不得变更参与人。
  第二十五条  基金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研究内容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60日内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依托单位应对其验收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应当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项目计划书对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对资助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报省科技厅备案审查;对资助经费不足50万元的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编制基金项目资金决算表,经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验收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基金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的结余资金收回省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先提交科技报告和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项目的制度,未提交科技报告和汇交科学数据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基金项目执行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项目负责人只可申请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超过规定期限无故不办理结题验收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省科技厅将终止该项目执行。基金项目因故终止,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并向省科技厅提交终止报告,其结余资金上缴省级财政。对省财政资助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金项目,省科技厅应组织清查,对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提出处理意见,设备变价收入、结余资金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应当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结题验收项目的审查,对不符合结题验收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基金项目研究中取得的研究成果报告及基础性数据,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贯彻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宣传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三十四条  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专著、论文、专利等成果,均应标注“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 Supported by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项目编号,且同一研究成果不能标注1个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未按要求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项目结题验收和成果评价统计内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当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基金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诚信档案。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应当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诚信档案。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应当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基金项目管理职责,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或抽查项目原始资料。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负责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第四十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人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的,由省科技厅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厅给予书面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金项目: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研究方向开展研究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科技报告、结题报告或者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重要材料的;
  (三)违背科学道德,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二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纵容和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省科技厅或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六)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联发〔2011〕9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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