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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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人:韩丽红 时间:2018-05-28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是由省财政拨付专项经费、由省社科联组织实施的省级应用性课题。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设立的目的是组织专家学者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宜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咨政服务。为提高课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理论创新和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主要采取面向省内社科工作者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通过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等程序确定中标课题。此外,根据实际需要,有部分课题采取委托研究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课题选题

第三条 省社科联根据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需要,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专家建议等方式确定课题选题,并发布选题指南。

第四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选题原则:

1.围绕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确定选题。

2.围绕黑龙江省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及年度重要工作部署确定选题。

3.围绕省委和省政府关注的、在决策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现实问题确定选题。

第五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选题要求:

1.坚持正确导向,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鲜明的问题意识、重要的应用前景和较强的创新价值,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着力推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2.注重选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切实开展应用对策研究,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3.避免与已立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及其它省级重大课题项目重复。

4.选题文字表述要科学、严谨、规范、简洁,一般不加副标题。

第六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选题的遴选和采用:

1.课题选题一经报送,即视为选题拟定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同意对所拟选题进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2.省社科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征集选题进行综合研究和评议,遴选部分选题列入招标范围,报省领导批准后发布选题指南。

第三章招标申报

第七条 一般在每年年初,由省社科联发布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招标通知及选题指南,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申报课题需从选题指南中进行选择,不得随意更改题目。

第八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的申报组织工作一般由地市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和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秘书处负责。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相结合来组建申报课题组。

第九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度,课题组成员必须为实际参与课题研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位。课题申报人即为课题负责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情、省情,对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有较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熟悉所研究领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性问题和学术前沿性问题,有相关研究成果。

3.具备实施课题研究的精力和时间条件,确保课题完成时间和质量。担任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含专项课题)负责人的,上一个课题需完成结题且验收结论为良好及以上。

第十条 课题申报人每人每年只限投标1 项课题,且不得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申报;同一人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 项课题的申报。

第十一条 课题申报人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在投标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后,即向其工作单位反馈情况,并取消个人3 年投标资格,其获准的立项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人须填写课题申报书,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可为复印件),由地市社科联、高校社科联或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秘书处审核并统一报送至省社科联。

第四章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立项课题组。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评审原则:

1.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课题研究应准确把握应用性课题的特点,既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体现学术性和前瞻性,能够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宏观指导,又具备较强的实践价值,体现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和具体措施。

2.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课题研究内容不能大而空,应当体现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既能反映题目的科学含义,与研究内容相符合,又能体现出课题研究与实践发展的紧密结合。通过研究,可以培育优秀的研究成果,推动当前工作取得实效。

3.研究能力与执行能力相结合。课题主持人应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对课题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执行能力,能够统筹课题研究任务,组织落实课题实施计划,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完成。

4.研究内容与业务范围相结合。课题研究内容应当与课题负责人从事的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密切相关,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优秀的业务素质,能够带领课题组成员在相关工作领域实施课题研究工作,确保课题研究具有良好的现实基础和实施条件。

5.创新与特色相结合。课题研究内容要有创新性,能够体现较强的改革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强化课题研究的针对性,注重突出特色。从而确保立项质量,为提高课题研究水平、培育优秀成果奠定基础。

6.客观、公平、公正。评审专家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助管理部门严把课题“立项关”,不能因为个人情感,影响课题评审的公正性。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评审优先考虑条件:

1.申报课题组成员具有跨学科、跨单位、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相结合等特点。

2.申报人具备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或省级“六个一批”人才的资格。

3.申报人担任过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验收结论为优秀。

4.申报人为所申报的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拟题人。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评审办法:

1.成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工作,做好分工,把握进度。

2.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成员不能评审其所在单位或近亲属所申报课题。

3.专家组对课题内容的科学性、实效性、可行性进行讨论和评价。对所评课题从课题组资质与条件、综合科研能力、课题研究与论证等方面给出评审意见。

4.对多个课题组竞标同一课题的情况,要从全局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进行考量,除择优选拔课题组外,还要研究探讨多个课题组共同开展课题研究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 省社科联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编号后,发布课题立项通告,并向课题申报人和所在单位送达立项通知。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该课题纳入科研项目管理范畴,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为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省社科联将视情况组织专家对有关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抽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计划。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在课题结题前至少3 个月填写《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和课题委托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联审批备案:

1.因国家或省相关政策变化,导致课题研究方向、计划或内容需做出相应调整。

2.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变更课题组成员。

3.由于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结题或中止(终止)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社科联将撤消课题立项,终止课题研究,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对课题负责人给予3 年内不得申报课题处理: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未经批准,擅自对课题研究内容做出重大变更或无故中止(终止)课题研究。

3.拒绝与课题委托单位合作。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

5.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6.对涉密课题,未经批准泄露课题名称、研究内容等机密信息。

7.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研究中期向省社科联提交阶段性研究报告,要求为2000字左右的对策建议类报告,该报告为课题结题必要条件。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经费额度一般不低于1 万元,由省社科联拨付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其中课题立项启动时拨付经费总额的50%

第二十四条 对于委托课题,委托单位需在课题公开招标前将课题经费划拨至省社科联账户,课题立项后由省社科联将课题经费拨付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于扶持课题,课题经费可通过课题组自行筹措、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等方式解决,省社科联不另行拨付经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活动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等。其中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支出总额一般不超过到账课题经费总额的30%;劳务费仅限于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支出总额一般不超过到账课题经费总额的80%

第二十六条 课题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 的比例对课题研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同时确保课题经费的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经费管理制度和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将经费截留、挪用或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对未能通过省社科联验收或因故终止(撤消)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课题经费退还给省社科联。

第七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将结题材料统一报送至省社科联,由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结题验收结果。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结题需提交材料:

1.《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结题验收书》。

2.课题最终研究成果(要求为决策咨询报告,不少于8000字)。

3.《社科成果要报》稿件(以对策建议为主,来自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可提交多篇稿件,每篇2000 字左右)。

4.结题佐证材料。以上材料一律用A4 纸打印或复印后装订在一起,一式两份,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档,其中结题佐证材料电子文档可以为图片格式(文件扩展名为.jpg)。

第三十条 申请结题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2.未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工作。

3.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数据虚假。

4.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实用价值。

5.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6.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或有不良政治倾向。

第三十一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验收办法:

1.省社科联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 个等级。

2.课题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呈送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字样。未注明者,不能作为结题佐证材料。

3.课题研究成果(含最终成果、阶段性成果)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中的“总文字复制比”如为15%以上,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如有特殊情况,需出具书面说明并经评审专家认定。

4.课题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或省直部门决策采纳(以领导批示或已将成果观点、对策建议写入省直部门以上相关文件为准),其验收结论原则上为良好及以上。

5.经批准延期结题的课题,其验收结论原则上最高为良好。

6.验收结论不合格的课题成果,限期3 个月内进行补充研究并再次申请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结题办理:

1.对验收结论为优秀、良好或合格的课题成果,将由省社科联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2.对验收结论为优秀或良好的课题成果,由省社科联在结题后1 个月内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剩余课题研究经费。

3.经批准延期结题的课题,其负责人在结题前不得申报省社科联各类课题。

4.不能按期提交结题材料且未获延期批准的课题,或再次验收结论仍为不合格的课题,将予以撤消处理,课题负责人3 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联各类课题。

第八章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成果在公开发表或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字样和课题编号。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联对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成果拥有如下处理权利:

1.对课题成果以《社科成果要报》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局单位。

2.对课题成果给予结集出版,并在保留作者的署名权前提下根据专家意见和出版社要求进行修改。

3.对课题成果在媒体、网络及微信平台上进行推介。

第三十五条 省社科联鼓励课题所在单位和课题组采取积极措施和手段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课题成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课题所在单位和课题组如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包含课题研究成果的决策咨询建议,必须同时报送省社科联。

第九章相关奖励

第三十六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在研究期间及结题验收通过后一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省社科联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不低于课题经费额度10%的比例给予追加课题经费奖励:

1.课题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或省直部门决策采纳(以领导批示或已将成果观点、对策建议写入省直部门以上相关文件为准,不含委托课题)。

2.课题研究成果以“社科成果要报”形式报送后,得到省级领导批示。

3.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产生重要的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需附证明材料)。

4.课题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在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各类社科评奖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有。

上一条: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下一条: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