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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韩丽红 时间:2018-05-28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0910)

第一章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管理,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规范和完善管理服务体制,充分发挥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的重要导向和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学术研究水平,打造学科产业集群和学术团队,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创造宽松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战略部署为主攻方向,扎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为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服务。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二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原则。鼓励新兴学科、边缘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相互交融与渗透,着力推出一批代表黑龙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

2、坚持正确导向,高度重视评审质量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立项课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学术水准;坚持质量第一、优中选优,择优立项,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

3、坚持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原则。申报项目实行匿名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机制,通讯初评入围的,提交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轮换制和遴选回避制;对评审原则、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纪律做出明确规定。

4、坚持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并重的原则。重点支持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在国内外具有领先地位、具有填补学术空白性质的学术研究;支持基础学科和优长特色学科的研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设置及申报程序。

1、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设置分为七大类: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和自选项目。重大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年度项目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

2、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报工作启动前,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开展选题调研征集工作,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规划方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下发通知公布课题指南,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年度项目一律实行网上申报。

3、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应急性课题,在确有研究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立项,批准立项的项目列入省社科研究规划年度项目管理。

4、申请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职责,严把申报质量关,并对申报项目承担信誉保证。凡在申请项目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申报人三年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立项的一律撤销项目,并通报批评。

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程序。

1、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大项目实行招标和委托制,招标项目采取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委托项目采取后期资助项目的方式进行。后期资助项目,指已完成80%以上的专著或研究报告,由5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读,提出拟建议立项项目的意见。项目最终立项由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决定。

2、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申报项目实行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制。年度项目所列学科,一律实行专家匿名通讯初评。通讯初评专家随机抽选,每个项目由5位专家组成,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适当增加通讯初评专家人数。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分值。适度降低通讯初评进入会议评审的平均入围比率,项目初评入围数量与最终立项数量的比例为32

3、通过通讯初评入围的项目,一律实行会议评审制。会议评审专家在同行评议专家库中推荐产生。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轮换制,一般任期二年,任期内专家隔年参加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要认真执行《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评审规则》,确保会议评审工作程序公正、操作规范。建议立项项目须由评审专家组集体讨论推荐,经学科评审组全体成员投票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票施加影响。会议评审采取封闭式管理模式。学科秘书由省社科规划办确定,会议评审时间可根据各学科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4、项目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后,按程序报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予以立项。拟立项项目名单在黑龙江社会科学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一周。

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机制。

1、回避机制。凡当年申报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会议评审专家,也不得担任同类项目的通讯初评专家。通讯初评专家不能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不能参加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因素的项目评审。

2、监督机制。为增加评审立项工作透明度,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评审立项有关信息和数据要适时上网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诚信机制。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同行评议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实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对信誉良好的评审专家,在申报项目时适当给予加分奖励。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者,予以严肃处理。

4、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基金和国家教育部项目的核对工作,逐步建立资源共享的项目数据库,防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

5、约束机制。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评审组专家,不得邀请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前辅导,不得提前将申报材料送给学科评审组专家审阅,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申报人资格。申报人有行贿行为经查实的予以公开通报,如已获准立项一律予以撤项,五年之内不得申报项目。评审专家和学科秘书不得为本部门、本单位或申报人争取项目,如有受贿等严重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撤销其评审专家或学科秘书资格。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替申报人“攻关”、找专家说情。不得泄露通讯初评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通讯评分结果和初评入围情况,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扩散申请书和其他评审材料。

第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规则。

1、项目评审按照学科分类次依次进行;各学科评审组采取专家审读、讨论推荐和专家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评审组专家要认真审读申报项目内容及申请人的学术背景情况,选题的意义价值、课题论证的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研究基础、研究实力和课题组团队构成等,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3、评审组专家在酝酿推荐项目时要坚持集体讨论,畅所欲言,克服本位主义,避免门户之见;任何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推荐课题。

4、会议投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科评审组成员出席方能进行,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投票的评审项目视为通过;学科秘书不能代替其它专家投票,学科秘书要按照预定程序,现场收票、唱票、计票,评审专家代表监票,投票汇总结果须由学科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签字后有效。

第七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立项程序。

1、省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

2、签属立项《合同书》,立项合同书是双方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有效协议,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要确保研究质量和研究任务,自觉维护省社科研究规划年度项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全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的全面指导、管理和监督,有权调阅课题组的中期研究成果及相关成果和信息。

第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最终成果实行鉴定结项制。鉴定结项工作在省社科规划办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每年组织开展2次,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结项申请,填写《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按程序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上报。

2、项目最终成果实行双项匿名通讯鉴定制。成果鉴定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省社科规划办对专家打分和鉴定意见进行综合汇总,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和平均打分情况确定成果鉴定等级。平均打分在8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划优秀等级的,为“优秀”;平均打分在7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划良好等级的,为“良好”;平均打分在6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划合格等级的,为“合格”;平均打分在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3、项目最终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制。计划出版的专著类成果,必须坚持先鉴定后出版的原则,个别成果确需先出版的,要按程序报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版的,要按本办法规定予撤销项目。

4、成果鉴定实行等级制。获良好以上鉴定等级的成果向项目负责人颁发《鉴定证书》,在证书中注明成果鉴定等级;鉴定等级为“合格”的,要暂缓结项,项目负责人要依据专家鉴定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写出修改说明,上报复审结项;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进行二次鉴定,经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

第九条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道德,树立良好学术风气,是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社科项目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把申报项目入口关和成果鉴定出口质量关,不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准上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学术品质和道德规范。要严于律已,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操守,维护学术尊严。凡在研究成果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经查实,一律按撤项处理,并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及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

第五章 中期检查

第十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期检查。

1、项目中期检查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是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项目研究质量和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有效措施,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要如实填写《年度中期检查表》。

第十一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重大事项变更和审批。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项目在研期间,改变成果名称、改变成果形式、内容重大调整、增加课题组成员(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以及延期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填写《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重大事项变更审批表》,按程序上报审批。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工作每年在项目中期检查时集中报批一次,特殊情况除外。经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报告者,暂停拨款,待履行报批程序,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研究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研究,避免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要责权明确,各负其责,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的有效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第十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范围。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及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程序报批。

6、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7、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8、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9、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及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15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1000元,严禁超标准提取和重复提取。

11、鉴定费: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鉴定费每项1200元,从项目研究经费中扣除,自选项目鉴定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支付,鉴定专家劳务费每人每项200元,鉴定协办单位劳务费,每项2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十四条 出版补助费。项目研究成果通过结项后,结余经费可用于专著类的成果出版补助。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章 经费预算审批

第十六条 经费编制预算。项目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要根据省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编制项目经费概算。

第十七条 程序和原则。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要按批准的资助额度编制经费预算,并按要求填写预算回执,于10日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上报,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报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1、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编制预算,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3、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经费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不得转拨其它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研究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50%,剩余经费在项目结项后统一拨付;专项项目一次性拨付。未通过鉴定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经费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

第八章 经费使用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额度一经批准不再追加,项目负责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有下列情节者,省社科规划办将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项目。以经费不足为理由擅自拖延项目完成时间或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研究任务的;因故中止项目研究的,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被撤销项目要全额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全部经费并负责退还。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超过三个月仍未退还的,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行使项目经费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职责。每年将有重点地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财务管理部门,要对经费预决算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审核检查,要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实行量化指标和绩效考评制。考评结果将作为每五年一次评选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九章 研究基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研究基地的基本原则。省社科研究基地由省社科规划办与承担单位共建,以基地承担单位为主。坚持“竞争入选、定期评估、量化管理、达标扶持、淘汰替补、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考核评估制,考核评估达标的,继续予以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考核评估未达标的实行淘汰替补。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可申请在下一年度试行以目标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由省社科规划办与管理部门签订目标管理协议。在考核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再适当扩大建设省社科研究基地规模数量。

第二十八条 研究基地管理职能。

1、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制定全省社科研究基地的建设规划及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研究基地申报评审、检查评估,发布课题指南。

2、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对已建研究基地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制定研究基地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为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负责组织开展研究基地的重大课题研究及重大学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研究基地机构设置。

1、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实行任期制和目标责任制,受聘者任期不少于三年,连聘、连任不超过三届。受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研究基地的人员实行聘任制,专兼职人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兼职人员不得少于4人。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的任免需按程序上报备案。

第三十条 研究基地的项目设置。研究基地设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大类,选题根据调研情况而定,项目申报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由省社科规划办下发通知,发布《课题指南》。重大项目采取评审专家审读的方式确定拟立项项目;重点项目评审采取专家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的方式确定拟立项项目,由评审组专家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省社科规划办按程序报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予以立项,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基地经费管理。研究基地挂牌后,建设经费由承担单位负责配置,每个研究基地每年投入总经费不得少于20万元,经费用于研究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研究、图书资料购置以及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交流等。项目资助经费依次为:重大项目3万元、重点项目2万元(从研究基地专项经费中列支);项目管理费提取标准为5%,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500元;基础建设经费不准提取管理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每年研究基地的建设经费和项目配套经费要列入单位当年的财务预算。

第三十二条 研究基地检查与评估。为使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承担单位应每半年检查一次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和项目执行情况。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度组织一次检查,每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工作采取量化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研究基地设施建设是否达到标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是否键全,办公场所及设备是否完备,经费投入是否到位,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目标任务是否完成以及管理水平和业绩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研究基地申报资格与评估程序。

1、申报资格

1)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申报范围,限设有博士、硕士点或省级重点学科的普通高校,省(市)委党校,省社会科学院和省直社科研究机构。

2)拥有与申报单位相关的学科研究团队,具有较强的学术科研实力,能够开展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性学术研究。

3)申报单位要有明确、稳定的学科和研究方向,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内学术研究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先进水平,在国际同行中具有一定影响,在开展综合研究、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4)申报单位拥有在省内和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年富力强的专兼职科研队伍,特别是中青年学科梯队。

5)申报单位要具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工作保障措施,拥有与申报学科配套的专业图书资料,独立的办公用房、资源共享的图书资料室用房及硬软件设备;拥有专项建设性经费、研究经费和必要的办公经费。

6)申报单位名称应体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相关学科和专业,拥有二、三级学科专业或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领域。

7)申报单位所在学校(学院)拥有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并成为研究基地学术成果发表的主要园地。

2、评审程序。研究基地申报评审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所在单位申报推荐,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评审,对似设立研究基地提出意见,按程序报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正式挂牌;研究基地的评审标准,按本办法执行;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注重质量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基础设施建设,是加强和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管理服务体制的重要保障措施,是推进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省社科研究规划工作,要充分利用黑龙江社会科学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管理平台,加强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立项、项目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结项等工作的有效管理。要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省社科同行评议专家库管理的长效机制,发挥同行评议专家库在项目评审立项、成果鉴定结项和考核评估中的作用。要进一步规范专家数据、学科分类、研究方向、代表性成果和获奖情况等数据信息更新和采集工作。

第十一章 成果运用转化

第三十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作,要高度重视研究成果的宣传运用和转化工作。坚持成果质量第一,打造精品生产工程,扩大成果宣传推广渠道。要通过东北网、黑龙江社会科学网、广播电视、报刊、成果要报、成果选编等媒介形式加大优秀成果宣传推广力度,扩大影响,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十二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各类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一条: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