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关于印发《黑龙江科技大学研究生实验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科技大学研究生实验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20 日
黑龙江科技大学研究生实验安全管理规定
为切实做好学校研究生实验安全管理工作,强化研究生培养
单位、实验指导人员、全体研究生的实验安全责任意识,确保研
究生在实验研究过程中安全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教
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进入校内实验室从事实验研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须强化安全理念、提高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担起安全责任,加强对研究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掌握防范化解遏制实验安全风险的主动权。
第三条 研究生从事实验研究,须有专业实验指导人员指导,
并对研究生的实验安全负责。
第四条 负责指导实验的专业人员须全面了解仪器设备性
能,熟练掌握其操作程序,清楚实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安
全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案,并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 负责指导实验的专业人员在实验前须对从事实验的
研究生予以充分指导,在确保研究生全面了解仪器设备性能、熟
练掌握操作程序、清楚实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能独立防
范与应急处置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实验。
第六条 从事实验的研究生须在全面掌握本实验相关基础理
论知识、实验仪器设备性能,并具备本实验独立操作技能,熟悉
该实验室的每个工作区域及相关注意事项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实
验。
第七条 从事实验的研究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本实验的操作规程,严禁未经专业实验指导人员允许擅
自操作或违规操作。
第八条 研究生开展实验研究需经任课教师或导师或项目负
责人同意。
第九条 专业实验指导人员对实验中涉及的危化品实施全程
监管,严禁从事实验的研究生自取、自存、自管、自处实验危化
品及相应的实验生成物。
第十条 研究生每次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每日离开实
验室时,应确认实验室水、电、气、仪器设备等的安全。严禁在
实验室留宿,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与实验无关的其他事情。
第十一条 研究生需严格遵守公共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
规定,严禁利用实验网络制造、传播有害或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学
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