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技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全面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意见》(黑教科[2013]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原有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包括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以及学校科研资金的为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市场委托资金的为横向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包括立项申报、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经费管理、结题验收、涉密管理、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技项目管理体制,即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对科技项目的管理负责,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和校内项目承担单位(院、部、中心等)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以学校下属的公司、研究所等法人单位的名义获得的各类科技项目由各下属法人单位归口管理。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科技处负责全校科技项目的指导、审查、组织、监督、协调和上报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技经费的预算审核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技经费。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经费使用中设备费、材料费和出版费等科目中涉及的政府采购业务和对科技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四)审计处、监察处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五)校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项目的论证、实施、检查、保障和涉密科技项目保密管理等工作。
(六)学校下属的公司、研究所等法人单位负责对以本单位名义获得的各类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是本单位归口管理的科技项目的责任主体。
(七)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结题,并按计划完成项目规定的任务。科技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技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技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请过程管理
第五条 报经上级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必须经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和学校科技处组织审查,学校审批后方可上报。
第六条 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时,科技处要及时将项目申报信息通知到各项目承担单位,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进行指南解读;与项目组织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对本单位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资格、项目申请书内容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对限额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和排序;对审核后的项目编制清单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科技处。
第七条 申请纵向科技项目,项目申请人应严格遵照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认真填写申请材料和经费预算。我校教职工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及时向科技处通报并备案。
第八条 承接横向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项目合同(或协议)并填报《黑龙江科技大学科技合同审查登记表》(见附件1),提交所在单位和科技处审查。
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分管科技工作负责人应对合同(或协议)条款进行逐条审定,重点对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外协单位的承担能力和执行责任、违约责任、争议纠纷等进行核查。
科技处负责对项目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风险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责任等进行法规审核。
经审核同意签约的项目根据要求,统一加盖 “黑龙江科技大学”或“黑龙江科技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盖有双方印章生效的合同(或协议)报科技处和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否则,不予办理有关财务和其他事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科技合同。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科技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办理科技项目投标,需获得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质证明时,申请人应携带招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经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签章同意,报科技处审核后方可授权。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处理投标事宜,不得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与该项目投标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获得批准立项、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凭计划任务书到科技处、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横向合同或协议双方签约、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凭审批后的项目经费预算表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基本信息和统计信息录入校科技管理系统(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由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处进行两级审核。
凡我校科技工作者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下属的公司、研究所等法人单位的名义获得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科技统计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少报或漏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或合同约定要求,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完成研究任务,并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送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要监督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度,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技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科技处可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校内评估与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外协合同管理。科技项目需要外协合作时,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外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出国半年以上,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到科技处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和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科技处。科技处指导并协助课题组按项目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严肃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立项部门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课题组要组织专家论证,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处要指派相关人员参加论证会,学校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要防止利用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水平或造假。对任务调整造成的不良后果,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类纵向科技项目和重大横向科技项目的课题组主要成员的变更,应有充分的理由,要实际参加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有相关的支撑成果。成员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申请,经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备案。纵向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的变更需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纵向科技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进行项目负责人的更换,横向科技项目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手续,经合同委托方批准并与委托方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生效。项目负责人调离情况下,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和对方协商等导致合同另一方与学校发生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十九条 科技活动中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涉密科技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保密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整个项目的保密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技经费管理体制。以“黑龙江科技大学”名义获得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以学校下属的公司、研究所等法人单位的名义获得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由各下属法人单位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经费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和委托方或科技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五章 结题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科技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实施、结题验收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课题组成员在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研究报告等技术材料上应按各项目来源单位规定的格式进行标注。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应按相关程序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如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和项目委托方的有关证明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等),经所在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科技处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
对纵向项目要按照立项部门的要求和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结题验收。对横向项目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及时向科技处提交验收报告或鉴定证书等材料。没有验收报告或鉴定证书等材料的横向项目结题,需由项目来源单位出具《黑龙江科技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结项登记表》(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 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纵向项目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来源单位联系,征得项目来源单位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通过验收或鉴定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结题、结账。项目负责人对科技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科技档案管理。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协议)、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等。科技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从事科技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穿科技项目管理全过程,科技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科技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技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以学校名义从事纵向科技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技任务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或学校与委托单位共有。科技处负责全校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利用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利用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的,应明确界定学校、校内各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条 凡利用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或注册企业的,学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到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办理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手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校知识产权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使用的知识产权,并依法追究其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任何管理部门、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转移、侵占、出让和处理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科技人员诚信档案,及时准确记录科技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技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对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
(二)项目负责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导致项目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的,且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3年,作诚信欠佳记录等处理;需要行政处分的,报学校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计划、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造成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涉及合同法律纠纷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凡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科技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黑科大办字〔2015〕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科技大学科技合同审查登记表
2.授权委托书
3.黑龙江科技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结项登记表
附件1:
黑龙江科技大学科技合同审查登记表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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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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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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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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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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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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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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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万元 |
其中:技术额 |
万元 |
设备/外拨款 |
万元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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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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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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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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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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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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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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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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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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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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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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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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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合同类别 |
1.开发合同 2.转让合同 3.咨询合同 4.服务合同 5.产品销售合同6 .其他 |
项目组教师成员: |
项目组研究生成员: |
本人暨项目组所有成员郑重承诺: 1.认真了解合作方的法人资格和履行能力;保证合同涉及内容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合理合法使用项目经费。 2.履行本合同或实施本合同技术(产品)不侵犯其他任何方之知识产权和其它权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3. 项目负责人保证项目完成的质量,如有赔偿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课题组承担。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审查意见: 1. 项目实施方案: □可行 □一般 □不可行 2. 外协费: □合理 □不需外协 3. 购设备及外转设备明细:□合理 □实施中需二级单位进一步审核 □需与甲方进一步商定 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单位公章 |
科技处审查意见: 已对风险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责任等内容审查,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审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校领导或法律顾问意见(对于重大合同,特殊合同):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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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返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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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盖章人: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 系 黑龙江科技大学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所在二级单位名称)的 同志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的 (具体活动名称),代理人根据授权,进行该项目合同的谈判、签订。其中,
1.经费转拨仅限于甲(项目委托方)和乙(黑龙江科技大学)双方,不涉及第三方。
2.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我校为唯一承担单位时,违约金支付上限不得超过到校经费总额,或者退还到校经费中未使用的部分;多个承担单位时,违约金支付上限不得超过我校可支配经费中的到校经费,不含转拨给其他承担单位的经费。
3.风险责任承担:风险责任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承担。
4.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代理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开展工作,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违背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代理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所在单位: (盖章)
委托单位:黑龙江科技大学(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黑龙江科技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结项登记表
项目登记号:
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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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止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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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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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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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帐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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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报告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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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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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内容及其完成情况 |
结题结论(是否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同意结题与否) |
有无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项目委托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主要参加人员: |
备注:本表可根据实际做局部调整,可附验收报告、评审会议纪要等必要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