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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韩丽红 时间:2018-05-28 浏览次数:

哈尔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尔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5]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全市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科技攻关计划。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科技产学研相结合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通过支持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学研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

  1、星火计划。主要支持农业科技产学研相结合项目的研发和应用,以及农村区域和城镇科技发展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科技培训。

  2、火炬计划。主要支持工业产学研相结合项目的研发和应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和发展,以及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新兴产业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

  4、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与政策、机制研究,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

  5、重点新产品计划。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6、科技兴贸行动计划。主要支持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优化外贸出口结构的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研究开发,推动科技型企业国际化服务建设。

  ()其他。除上述专项计划之外,经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第三条 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由市财政局拨款,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原则上是在本市地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六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 市财政局

  l、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技局核批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市科学技术局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经费指标;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项目组织(推荐)单位

  l、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要求,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市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不超过5%。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是指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和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科技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一条 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偿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一般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偿式,其他计划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偿式。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等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推荐)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并会同市财政局对拟组织实施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底前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审定后,将项目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经费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每年12月末将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报项目组织单位,由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分别报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作为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推荐)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12月末将检查情况分别报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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