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省属科研院所:
现将《省属科研院所员额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9月3日
省属科研院所员额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黑发〔2018〕34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省属自然科学类科研院所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79号)要求,深入推进省属科研院所运行机制改革,落实科研院所员额制经费自主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征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属科研院所员额制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属科研院所在现有空编内实行员额制管理试点,由员额制试点单位自主统筹使用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 经过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审定的省属科研院所员额制试点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员额制管理的人员主要包括: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员和聘用岗位、业务骨干人员。
第四条 员额制经费按照试点单位报省委编办、省人社厅备案的,纳入员额制管理实名制人员的数量区间,分三档核定。
第一档,员额制管理实名人数小于空编数30%的,员额制经费=空编数的30%×本单位上一年度事业单位平均工资×1.3×动态调整系数。
第二档,员额制管理实名人数在空编的31%—60%,员额制经费=空编数的60%×本单位上一年度事业单位平均工资×1.2×动态调整系数。
第三档,员额制管理实名人数大于空编60%的,员额制经费=空编数的90%×本单位上一年度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动态调整系数。
工勤岗位和后勤人员不纳入员额制管理;本单位上一年度事业单位平均工资不含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除外);动态调整系数为财政部门对试点单位报送的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后得出的分值,初次系数为1,以后年度根据绩效考核得分在0.5至1.2之间动态调整,绩效考核表另发。
第五条 按照员额制试点单位空编数、纳入员额制管理实名人数、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得分、本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等,省财政厅每年动态调整试点单位员额制经费额度。
第六条 员额制经费的预算编报。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员额制试点单位同时编制申报年度员额制经费预算。
第七条 员额制经费的开支范围。用于保障引入高层次人才等员额制人员经费的,按照现行绩效工资制度,科研院所自主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法,自主进行内部分配;用于科研项目的,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12号)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黑科联发〔2019〕11号)执行。
第八条 员额制经费支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使用员额制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员额制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员额制试点单位须会同主管部门,按照目标要求合理设定试点期间整体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年度绩效目标任务,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控,并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年度终了,试点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报送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填报绩效目标考核表。省财政厅将年度绩效目标考核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终止员额制经费,以及年度预算安排员额制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员额制试点单位实行退出机制。依据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对试点单位的考核意见,对试点工作组织不力、试点开始后一年内工作没有进展或成效不大的,责令退出试点范围,省财政厅不再安排员额制经费。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应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员额制经费的行为,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员额制管理试点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