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技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监管局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