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本科高校:现将《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8年3月23日
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
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本科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省属本科高校服务创新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青年人才培养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1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17〕25号),参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省属本科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在同等条件下向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倾斜);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对省属本科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根据使用绩效和省级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
(二)自主安排。省属本科高校根据自身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三)公开公正。省属本科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自主申报、公开评议、校内公示、择优立项等程序遴选项目,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
(四)讲求绩效。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省属本科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关注支出结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价,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五条 省属本科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学校内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等制度,明确立项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库建设,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省属本科高校青年教师数量、科研能力、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第八条 省属本科高校应自行组织项目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前,省属本科高校应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等工作,参考上年预算控制数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两个项目。
第十一条 省属本科高校根据项目立项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承担单位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图书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五)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关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资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使用。
(七)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及有关保险费用。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支出。
(十)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财务验收审计费、入户调查费、与项目任务相关的培训费等。其他支出需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不设立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从严控制购置仪器设备。鼓励高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我省科技创新共享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hljsti.cn/)中的共享设备,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属本科高校应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项目实施期间,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2年内,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十八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九条 省属本科高校应当对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绩效管理,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科研业务费使用及绩效管理年度报告。每年3月底前,省属本科高校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条 省属本科高校应切实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实施绩效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未按照校内管理要求自行调整经费用途、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应当采取调整和扣减当年预算、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省属本科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省属本科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其他地方所属本科高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