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关于印发《黑龙江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黑龙江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及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促进学校科技服务能力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在学校工作学习期间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利用学校声誉、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已经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软件著作权和其他非专利的技术、工艺、方法、产品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师生员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新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收入、许可收入、利润分成、作价投资的股权收益等。
第三条 学校是科技成果持有者,经学校许可,成果完成人可以决定成果转化方式和转化对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的,应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受让方和交易价格等主要信息。
第四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保障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经学校许可,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院(部、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科技处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筛选、统计;开展科技成果处置尽职调查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审核;校内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对外推介;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凡不涉及学校对外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财务处负责对进入学校财务账号的科技成果转化经费进行管理。
资产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登记,协助科技处对按照上述第五条第(一)、(四)、(五)、(六)转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的申报工作。
审计处代表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进行监督和审计。
黑龙江科大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科大公司)协助科技处对按照上述第五条第(一)、(四)、(五)、(六)转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核;负责对进入科大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经费进行管理;代表学校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的具体事宜。
院(部、中心)对成果完成人提出的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支持和协助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不涉及学校对外投资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审批程序为:
(一) 成果登记:成果完成人将拟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在资产处进行无形资产登记。
(二) 科技成果权属认定:科技处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认定和专利事务有效性等审查。
(三) 协商定价:成果完成人与受让单位进行协商定价。 每一项成果的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价格最少不能低于2万元。
(四) 处置审批并公示:转让、许可资金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科技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受让方协议定价,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处审核,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转让、许可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还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还需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 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由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一)、(四)、(五)、(六)转化方式校内审批程序为:
成果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由资产处进行无形资产登记后提交科技处,由科技处会同资产处和科大公司负责转化方案、科技成果权属、科技成果作价、技术入股等材料的初审,并形成审核意见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后实施。对科技成果作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还需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是其利害关系人的视为科技成果转化关联方。与关联方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负有主动、充分披露该关联交易的义务,并承担不实披露的法律责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关联方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须做论述说明,由学校科技处会同相关部门与成果完成协议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从转化收益中提取8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提取20%作为学校收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 以技术入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股权按如下比例分配:技术作价所占股权80%由成果完成人持有,20%归学校持有。
第十三条 依托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学校持有技术成果作价所占股权的20%或技术成果作价所占出资比例部分的20%。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学校免收学校应得收益,3年后正常按比例收取。
第十四条 学校持有的股权由科大公司代表学校进行持有,由股权所获得的分红等净收益的90%作为学校收益,10%作为科大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及转化管理费。
第十五条 对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并做出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按照学校实际获得总收益的10%进行现金奖励。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科研团队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根据参加人员的实际贡献,内部协商决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奖励的人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现金奖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或对外投资作价等同于横向科技经费,作为对其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没有获得新的科技成果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获得新的科技成果的,该新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新的科技成果,转化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相关人员有保守学校技术秘密的义务。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进行。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擅自实施、许可、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非法牟利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