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关于印发《黑龙江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黑龙江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4年8月21日
黑龙江科技大学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省教育厅用于支持省属本科高校自主开展科研项目选题工作,采取校内科研立项方式,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予以资助。根据《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1号)《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使用考核办法(暂行)》(黑教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着力激发全校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活力,优先支持青年教师提升科研能力,开展面向实际问题的应用型科研;
(二)优先支持服务龙江“4567”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的科学问题,围绕学校科技工作整体部署开展有组织科研,突出学校办学特色,重点服务区域经济和煤炭行业发展;
(三)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重点科研平台与科研团队给予稳定支持,坚持绩效考核,坚持产出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坚持“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项目申报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五)坚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立项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科技处是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设备费预算调整、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纪委办等职能部门职责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黑科大办字〔2022〕19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由科技处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
(二)年度项目指南征集与信息发布;
(三)项目立项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五)项目验收与结题管理。
第三章 资助类别及资助额度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高层次科技人才培育计划项目;
(二)高层次科技成果培育计划项目;
(三)高层次科研平台建设计划项目;
(四)“黑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项目。
第六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培育计划项目主要用于支持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开展自主创新研究,在同等条件下向35周岁以下的博士教师倾斜。
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资助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文社科类资助额度最高为2万元。
第七条 高层次科技成果培育计划项目,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坚持面向经济主战场、坚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坚持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主要用于培育获批省(部)级及以上层次项目,开展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力争催生高层次科技成果。
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文社科类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
第八条 高层次科研平台建设计划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科研平台提档升级和省(部)级科研平台内涵建设。
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资助额度最高为20万元,人文社科类资助额度最高为6万元。
第九条 “黑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项目致力于培育一批具有我校特色的科技型企业,助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质量发展。
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资助额度最高为20万元,人文社科类资助额度最高为6万元。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类型根据学校年度科技工作重点任务确定;各类型项目资助额度根据当年省财政厅和教育厅下拨专项经费总量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章 项目申请、立项及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有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
(二)申请人是学校长期聘用人员,每年在校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将在项目实施期内退休的人员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限项条件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主持在研项目1项,作为项目成员参加在研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第十三条 平台和团队类项目申请条件
(一)高层次科研平台建设计划项目
项目申请人依托学校现有科研平台进行申报,每个平台年度限推荐申报1项。
(二)“黑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项目
1. 创新团队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创新团队成员之间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且成员承担的课题与团队研究方向一致;
2. 创新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专业、年龄和梯队结构,团队人数一般在6~10人,研究骨干一般在3~5人;
3. 项目申请人(团队带头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高级职称,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宽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 40周岁以下的研究骨干占骨干成员总数不低于五分之二;
5. 研究方向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具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前景。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申请人填报项目立项书,经所在单位推荐报送科技处;
(二)申请人对立项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科技处负责项目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报送教育厅相关部门备案;
(四)科技处下达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立项审批通知。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予资助项目包括:
(一)承担过省级及以上基金类项目的负责人,不予资助高层次科技人才培育计划项目;
(二)处于《科研失信名单》惩戒期内的,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均不予资助。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要求
(一)项目立项获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立项书约定按时启动项目研究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立项书的计划任务开展研究,每年末向学校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绩效评价表;
(三)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项目执行期进行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报批手续,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等重大事项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报批手续,经科技处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科技处撤销该项目,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一)项目负责人因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项目研究工作,且项目组其他成员亦无法继续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研究内容的;
(三)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应对撤销项目前期已开展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处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主确定,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设立间接费用,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向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支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等;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列支其他国家禁止在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科目。
第二十二条 鼓励教师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设备资源和我省科技创新共享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hljsti.cn/)中的共享设备,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题两年后,若经费仍有结余,则予以收回,并作为学校科研统筹经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绩效考评与结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结题验收可提交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奖、成果转化等,研究成果须标注“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培育计划项目和高层次科技成果培育计划项目,结题验收须满足以下成果中的两条;高层次科研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和“黑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项目,结题验收须满足以下成果中的三条,其中“黑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第(九)条为必选项:
(一)获批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前3名);或获批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前2名);
(二)主持获批其他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到基本科研业务费获批资助额度的5倍及以上;
(三)发表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T1级论文1篇或T2级论文2篇;或发表在《黑龙江科技大学重点学术期刊目录》Ⅱ级及以上论文1篇或Ⅲ级论文2篇;
(四)出版学术著作1部;
(五)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申请发明专利2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件;或登记软件著作权2件;
(六)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有效名次);
(七)主持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累计到账经费达到基本科研业务费获批资助额度的2倍及以上,且学校取得了相应比例的收益;
(八)研究成果(排名前五名)被黑龙江省智库专报或黑龙江省社科成果要报刊出1篇,且被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研究成果(排名前五名)被黑龙江省智库专报、黑龙江省社科成果要报刊出2篇;或公开出版的论文被国内权威文摘(《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学术文摘》)摘转或被《复印报刊资料(人大)》全文转载;
(九)依托该项目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入驻学校大学科技园。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包括验收审批表、审批通知书、项目立项书、研究成果、经费决算报表等其他相关材料,所有验收材料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审核;
(二)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结题材料进行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方可予以验收通过。
第三十条 不予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科大办字〔2018〕37号文《黑龙江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校内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