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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行业和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及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产业技术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备案工程中心应符合黑龙江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涉及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或科研院所建设,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可以分为:
(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六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推进工程中心的建设,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备案制。根据相关产业发展需要,满足工程中心条件可申请工程中心备案。
第八条 工程中心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需设立由本领域专家、依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申请工程中心备案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重点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多个单位联合建设工程中心的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牵头依托单位,其它为共建单位,以及各单位在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建设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能够提供建设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等科技型企业可适当降低条件。
2.申请备案的工程中心具有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聘请相关领域高校、科研院所副高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年龄不超过65岁。
3.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且最低不少于50万元。建成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最低不少于80万元。
4.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5.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省级工程中心。
——公益类:
1.申请备案的工程中心具有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工程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年龄不超过60岁。
2.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承担所申请行业(领域)的在研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3.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所申请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应拥有3项以上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或5项以上软件著作权。
第十条 凡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建设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也可以针对行业细分领域进行申请,同一行业或领域可根据不同技术特点设立工程中心。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备案的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编写《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通过各市(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准予备案并公示。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备案建设期原则上为二年。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依据《可研报告》,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工程中心建设。工程中心自备案起,需于每年十二月向省科技厅递交年度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负责人变更、依托单位变更、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和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更改备案申请,经省科技厅核准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拟建设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落实备案材料中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鼓励工程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完成工程中心建设后,编写《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省科技厅依据《可研报告》和《建设总结报告》,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中心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对于未通过考核评估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应当责成依托单位限期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次进行考核评估,仍未通过考核评估的将予以撤销备案。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评估,对工程中心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建设情况报告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仍未达到要求的撤消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专利数量较多、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的工程中心,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中心,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并在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第二十三条 各工程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工程中心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黑科发〔2005〕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