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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人:韩丽红 时间:2018-05-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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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基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紧紧围绕十大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与企业对接技术需求,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成为我省科技成果的转化基地。

(五)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强化创新、科学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备案、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采取备案制,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规划和布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备案通知,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八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学科专业特色,在本领域中处于国内先进地位,承担多项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

  (二)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和知名度较高、有学术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

(三)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

(四)依托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主营业务与实验室申请方向属于同一领域,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仪器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对外开放共享。

(六)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配套经费。

 第九条 依托单位填写《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备案申请表》,填报相关信息,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省科技厅提交备案申请。中直科研院所直接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备案,高新技术企业需经所在市(行署)科技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依托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根据申请材料对实验室进行实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作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并予以备案。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及相关学科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全省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省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及时填报《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表》,反映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对外公布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服务功能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技术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要求负责填写《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实验室评估结果,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点实验室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建设;已经备案的,撤销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黑龙江省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XXX”。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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