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学校下发的《黑龙江科技大学 2020 年度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黑科大办字〔2021〕35 号,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 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研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黑教发〔2021〕81 号)等文件精神,改进学校科研评价方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校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能力,增强我校学术影响力和学术地位,推动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现将 2020 年度科研工作量核算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启动核定工作,基层单位传达学习(12 月 7 日)12 月 7 日下发《黑龙江科技大学 2020 年度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正式文件,各基层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传达到所在单位每名教师,同时做好数据上报准备工作。
(二)基层单位统计上报(12 月 8 日—12 月 9 日)
各基层单位成立科研工作量领导小组,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2020 年度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科研工作量核算范围及标准,按照各类工作量核算统计表(详见附件),对本单位符合工作核算要求的内容进行统计,由科研工作量领导小组审核后将统计表上报科技处(逾期不进行补充申报),不需要提供实证材料。
(三)科技处审核(12 月 10 日—12 月 11 日)
科技处对上报的 2020 年科研工作量核算统计内容进行审核,对需要提供实证的相关学院要补报实证材料。
(四)校学术委员会审议(12 月 12 日)
科技处组织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对审定的黑龙江科技大学2020 年科研工作量核算情况进行审议。
(五)公示(12 月 13 日)
将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黑龙江科技大学 2020 年科研工作量核算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1 个工作日)。
(六)报财务处审批(12 月 15 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黑龙江科技大学 2020 年科研工作量核算为金额报财务处审批发放。
二、相关要求
(一)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中学院(部、中心)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申报任务、科研经费任务工作量核算,需要确定一名负责人,由负责人统筹分配工作量。负责人于 12 月 14 日,将公示内本学院核算的积分分配方案报科技处备案。学校 2020 年度没有下达科研工作指标任务的不能进行科研工作量核算。
(二)代表性理论成果核算的论文,必须依托科研项目,并以黑龙江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三类高质量论文”。
1.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要求必须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中的 T1、T2 上的论文,T3 不在核算范围内。
2.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由校学术理论研究部(学报编辑部)负责审定。
3.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学院要根据各自学科内提供 3—5 个高水平的期刊目录,与工作量核算表一同报送至科技处,不上报的不予核定工作量。4. 每个科研项目可计入科研工作量核算的代表性理论成果限报 10 项,如上报超过 10 项,按上报的顺序核定前 10 项,其余的不予核定。
(三)高层次纵向项目立项与结题科研工作量核算,必须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 2020 年度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中表 5 高层次纵向项目立项与结题积分核算标准和范围进行核定,不在表中的项目不予核算工作量。
三、相关事宜请咨询科技处
联系人:韩丽红 电话:88036056
电子邮箱:175871896@qq.com
附:各类 2020 年科研工作量核算表